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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

云南省教育厅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 浏览量:1293 日期:2021-09-27
云南省教育厅每年拨出专款作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补充。为充分发挥省教育厅科研经费的效益,进一步加强计划、经费、项目、成果管理促进成果转化,在“云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一、计划管理
第一条 省教育厅的科研经费,分为五部分:
1、科研基础费(占当年科研总经费的40%);
2、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金项目;
3、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4、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基金项目;
5、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以上2、3、4、5项占当年科研总经费的60%)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研经费的资助范围:
由省教育厅下达教育事业经费的高等学校,可对上述五项基金提出申请,其他高等学校可对上述第四项基金提出申请。
第三条 科研经费由省教育厅核定下达厅属学校,由学校掌握用于资助学校科研计划研究的项目。制定科研基础费的计划,主要根据学校的科研规模、学科专业点数、上年研究与发展人员、机构数量及任务、科研能力、科技成果推广、获奖和全校科研工作管理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四条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有特色、有水平、有重要应用前景、周期短、见效快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在申报前已自制过一定基础工作的科研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以及应用研究项目。
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基金项目,用于支持对国民经济建设有意义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和振兴农业的科研活动。
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旨在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储备科技后备力量,用于资助36周岁(含36周岁)以下具有中职以上的青年教师开发科研活动。
第五条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基金项目;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按其各自的资助范围,根据择优支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自愿申请、分项论证、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实施。
第六条 第一条中2、4、5三项基金择优支持下列研究项目:
1、对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提高高校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项目。
2、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能开拓高新技术,推动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项目。
3、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有助于开发我省自然资源优势和潜力,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研究项目。
4、学术上有独特见解,研究水平提高,近期可能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探索性研究项目。
第七条 省教育厅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项目基金资助的原则:
1、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促进高校为振兴我省地方经济服务,特别是能为我省优势产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发展服务的项目。
2、为振兴农业,特别是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服务的项目。
3、推动新兴产业发展,能为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和生产劳动开辟实习场所的项目。
二、申请及评审
第八条 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申报项目材料必须于每年三月底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各校在申报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的同时,必须提交学校上年度的科研工作总结,要求写明经费投入、立项、出版专著、发表论文及成果鉴定、获奖、转化、经费、问题等全面情况,及本年度科研计划。
第九条 省教育厅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基金项目,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由申请者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学术组织评议,对资助的必要性、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能否保证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查,由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有创新、立论充分,研究内容、方法、程序、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并切实可行。
2、研究项目明确,措施具体,方案可行,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和现实意义。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资料和实验装备等条件,具有一定的梯队结构,具备深入研究的实力,并能在一两年内(农、林等领域方面的科研项目可放宽至四年以内)取得预期成果或结果。
4、申请经费预算要有充足的理由,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 申请省教育厅基金项目的负责人须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直接主持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对项目的思想、学术、技术、经济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方面能全面负责。
项目申请负责人,凡上一年度没有结题的,不得申报本年度的科研课题。项目申请负责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含两项)以上项目的研究工作。在确保主持项目完成的前提下,可参加他人主持的研究项目,但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避免科研工作在低水平上的重复,促使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按国家和省科技厅有关规定,凡属省教育厅科研经费资助的自然科学领域内的项目,在申请资助时必须附有经云南省高校专利事务所出具的查新报告证明,学校和省教育厅方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基金项目的评审,由省教育厅聘请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组成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及分项资助经费额度,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下达执行。参与评审的人员对评审项目的研究内容、方法、技术路线以及专家评审项目的意见负责保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科研基金,实行限额资助。资助经费数额,主要以研究项目的意义和研究工作任务而定,经省教育厅列入计划的项目资助金额以3万元为上限。超过此限额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意义特别重大、具有前瞻性的少数项目可考虑专题评审并资助。
三、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基金资助的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由省教育厅进行跟踪管理,一般项目视同各大学重点项目,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应积极为课题组工作提供条件,在人力、时间和设备条件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向所在单位领导及科研处报告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每年12月30日前填报《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检查表》交校科研处,其中,重点项目同时送省教育厅科研处。研究项目完成后,向省教育厅科研处报送研究总结和完整的成果(结果)鉴定材料。未按立项起止时间完成任务的,应检查分析原因,有正当理由可酌情顺延,无正当理由既中止课题,由学校负责退回资助费,交省教育厅下年度使用。并限定该项目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基金。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批准资助的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款的办法下达,由所在单位财务监督使用,单列帐目核算管理,资助的项目经费只能用于该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开支。用于添置部分必须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三分之一。不得用于购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土建,不得用于出国访问和接待来访费用。
第十八条 用项目基金购买的耐用仪器设备,应造册登记,待课题结束后按学校现行设备管理办法,统一安排使用,避免因无人管理造成随意处理或闲置损坏。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发现挪用或违纪者,省教育厅立即取消资助,追回全部已拨款项,并扣减下年科研基础费。
第二十条 每年6月份为基金项目评审时间。7月底公布评审结果,各校科技处必须在8月底以前,到省教育厅科技处领取已立项的申请表,并于9月底以前将一份填好学校意见的申请表反馈回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四、成果管理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由省教育厅主持或委托学校科研处验收、鉴定,成果由省教育厅与项目完成学校共享。鉴定中属国内外首创的科技成果(自然科学领域)须经高校专利事务所出具查新报告。同时为保护知识产权,有创新登记、奖励、技术转让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教育厅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评奖等必须注明“云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成果(或专利)转让由所在学校负责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必须大部分用于学校科研的再投入。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取得的科研成果要注意推广应用工作,力争取得好的社会效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主动深入第一线,进入技术市场,参加展览交易会等,向社会推广转让成果。对推广成绩显著者,学校应予以奖励。不组织推广、不注重效益的课题组、教师,在今后申请项目时省教育厅将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按要求完成省教育厅资助项目的,其项目结余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课题组人员,其余留学校作科研发展基金,优先补助课题组承担的其他研究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省教育厅资助的重点项目中,对应用前景、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试行有偿支持办法。双方签订协议,按课题总经费20—30%反馈回教育厅,作为下年度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0日公布实行,原省教委有关规定与办法不符合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由省教育厅负责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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