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修订并发布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精神,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领域的“放管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资金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持之以恒打破束缚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合理下放预算调剂、资金支出标准确定、横向资金管理等权限。提高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特别是理论数学和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要有明显提高。
近年来,在中央精神指导下,云南省先后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发办〔2019〕7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云财教〔2021〕139号)等重要改革文件,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科研资金管理改革,受到广大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普遍欢迎。为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发布,在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改革部署。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聚焦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切的突出问题,重新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加快推动“32号文件”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二、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由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及分工、支出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绩效与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章46条。附件分为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说明、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提纲和自筹资金承诺书(范本)等3个。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适用范围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及管理上述资金所需要的科技管理业务费。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或社团组织。支持方式为前资助、后补助,其中后补助包括费用补贴、科技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技创新券等。
二是明确了资金管理职责及分工。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三是明确了支出范围。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类管理,间接费用不再进行分项管理并提高了比例。
四是明确了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提出了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经费决算与验收等各环节资金管理要求,并对各类科目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预算调剂等做了新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资金绩效与监督管理。提出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的8个方面的行为,提出要强化对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惩戒。
六是明确了新旧办法衔接要求。本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旧办法执行;在研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确定执行旧办法或新办法;新立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
三、主要亮点
《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了9项新的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合并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
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原来的9类合并精简为3类,即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
(二)扩大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
针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迫切需求,对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进行了扩展,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编制外聘用高层次人才实施项目工资制、年薪制及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在劳务费科目列支。
二是明确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以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是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三)进一步分类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为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
(四)进一步改进项目预算评审
明确了项目预算评审包括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评审,与项目技术评审“三合一”组织。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预算评审沟通反馈机制。
(五)进一步优化项目资金拨付
一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二是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应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按用款计划进度安排拨付资金;三是明确了省财政厅项目资金额度下达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省科技厅项目资金转拨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
(六)进一步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提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负有审批职权的财政部门要加快审批流程,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
项目资金总预算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批,其他经费调剂审批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八)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
为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避免突击花钱,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结余资金管理,对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支出。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仍没有使用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下达新增项目经费预算时将等额抵扣。
(九)进一步解决科研资金报销繁琐问题
聚焦科研人员普遍反映的报销问题,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报销,切实解决科研人员“找票”“贴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