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前面三章你学会了吗?
宣传部将继续带大家学习,学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学习要点】党的地方组织是党的组织系统中重要环节,在党的中央组织和基层组织中间发挥着纽带作用。通过学习这一章,你能了解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参选要求?以及选举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报批程序是怎样的?等等。
好啦,现在跟宣传部一起来学第四章都有哪些详细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测一测,学得怎样?
1.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多长时间举行一次?
A、5年;B、1年;C、2年;D、3年
2.当选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几年以上的党龄?
A、5年;B、1年;C、2年;D、3年
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批准?。
A、 上级党组织;B、上级党的委员会;C、党中央;D、上级党组织和纪委
4.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A.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B.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C.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D.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转载自《云报》